结婚容易离婚难,不欢婚姻散不了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16-01-05 08:30) 点击:520 |
近日,周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,该案正在立案过程中,为未决案件。该案女方当事人为崔某,男方当事人为刘某。刘某与崔某都是八零后,两人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,也就是我们说的“闪婚”。婚后,崔某与刘某感情热恋期结束,二人矛盾升级。朝夕相处的生活暴露了刘某以前未曾展现过的面目,崔某接受人工流产手术最终为二人的感情画上了休止符。二人分居。之后崔某向刘某提出离婚,但是刘某不同意,并且断绝所有与崔某的联系,甚至搬离了以前的住址。崔某无奈,只能起诉离婚。然而,崔某未掌握任何能够证明刘某在京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文件,无法证明法院与该诉的管辖连结点,又无法联系到刘某本人。这样,该案在北京法院立案就陷入了僵局。 周律师法律提示: 根据我国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:当事人提出起诉的,应提交以下材料:(三)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住所等信息。本案中,刘某为非京籍人口,崔某手头并没有刘某的暂住证或其复印件、刘某的住房租赁合同等文件,无法在物业公司、居委会或派出所办理刘某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,这就使得法院无法立案。 离婚诉讼的起诉要满足一般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,法院立案根据“原告就被告”的原则,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;特别的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,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但是,证明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仍需开具被告居住证明。如果没有居住证明,法院依旧无法立案。因此,在起诉之前,原告方一定要收集好相关证明文件,如被告的居住证明等,才能让案件进入司法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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